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和人才引领驱动,为人才全面发展搭建平台、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潜能。
产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和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承担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